一、适用对象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梅就业创业的全职引进人才、现有人才,不受国籍、户籍限制。引进人才(在梅就业或创业时间不超过1年,且来梅前在高校学习或在县属以外单位工作连续3年以上的人才)、现有人才(除引进人才外,其他已在梅全职就业创业的人才)均可申请认定为闽清县高层次人才。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列入认定范围。
(二)引进的省级高层次人才(特级、A类、B类、C类)、市级高层次人才(D类、E类、F类)自然纳入管理,不再进行重复认定。县级高层次人才接续省级、市级高层次人才之后进行G类人才认定。
(三)县级高层次人才实行认期制管理,认期为6年,期满可再次申请认定。认期内晋级者,其认期重新计算。
二、认定方式
采取资格认定制开展人才评价,对人才已获得的荣誉、称号、从业经历、专业技术(技能)资格等条件,按照程序直接申报确定为相应层次人才。县人社局负责动态调整发布《闽清县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三、认定程序
县人社局人才服务窗口全年受理县高层次人才申报。申报人应提交最新、符合最高层次人才对应标准的材料。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申报人填写《闽清县高层次人才申报表》,签字并由所在用人单位盖章确认后,连同相关附件材料(原件+复印件)一同送至县人才服务窗口。
(二)审核。县人社局人才服务窗口对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就申报人是否符合相应认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将复印材料提交至下一环节,并退还原件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初审意见,明确退回理由。
初审通过后,由县人社局牵头申报人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同时征求公安、税务、发改等部门意见,对其违法违纪、纳税征信情况进行核查。县人社局根据复审情况,提出拟认定人选,提交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及时反馈原因。
(三)考察。申报人为引进人才的,由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属地乡镇进行实地考察。
(四)公示。经研究审定并通过考察的拟认定人选,由县人社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境外人才公示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确认。经公示无异议,按程序认定后发文确认。
四、政策支持
(一)落地补助。落地补助原则上仅限引进人才。对来闽清工作并签订3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每年在闽清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引进人才,工作满一年后且在职在岗的,给予一次性落地补助。补助标准:福州市高层次F类人才,由我县给予10万元落地补助;闽清县高层次人才(G类)人才,给予5万元落地补助。
(二)晋级奖励。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人才(含县级人才晋级到省级、市级高层次人才),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一层次晋级奖励为3万元,越级晋升的给予累加奖励。
(三)荣誉奖励。对于已认定的F类、G类人才,新取得同一层次人才认定条件中的荣誉称号或业绩,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1万元奖励。依据相应条款已享受晋级奖励的,不再享受荣誉奖励。
符合发放补助、奖励条件的人才,由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在职在岗考察。通过考察的,由县人社局申报兑现落地补助、晋级奖励、荣誉奖励等资金支持,所需经费从县级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列支。除另有规定外,奖励经费按同级财政“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人才只能享受一次落地补助(含省、市、县级,及不同任期内),符合县级多项补助类待遇支持政策的,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四)人才服务。经认定的闽清县高层次人才配套服务,具体内容如下:
1.纳入县领导走访联系名单;
2.根据有关规定可推荐提名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
3.受邀参政议政、疗养休养;
4.符合申请条件的优先入住县级人才公寓;
5.在县级医疗机构享受绿色通道,优先安排门诊、住院、体检及各类检查;
6.享受子女入学全流程服务。子女学前阶段可参加城区公办幼儿园招生抽签,义务教育阶段予以统筹安排公办中小学就读。
7.为人才创业提供融资信息,邀请参加项目路演、银企对接等活动。
五、服务管理
(一)对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须在落地一年内申报县级高层次人才。
(二)县高层次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资格及享受的有关待遇,收回未拨付及未使用的支持资金,6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1.以提供虚假材料或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人才资格、财政资金的;2.认期内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党纪处分、记大过及以上政务处分或刑事处罚的;3.违反有关规定出国(境)滞留不归的;4.其他需要取消资格的情形。其中,情形1还须追回人才已使用的支持资金,并由认定单位向有关部门通报,取消申报人今后参评县级以上人才计划(工程、项目)的资格。申报人所在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为其骗取人才资格、财政资金的,3年内不得享受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的项目支持;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人才办、县人社局承担。闽清县级其他人才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2022年11月16日中共闽清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闽清县高层次人才和支持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闽清县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24版)
附件
闽清县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2024版)
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特级、A类、B类、C类)和福州市级高层次人才(D类、E类、F类)按照《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福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认定,闽清县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接续省、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之后进行。根据我县产业发展和社会事业发展的人才需求,县人社局负责动态调整发布《闽清县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经认定的闽清县高层次人才统称为“闽清县G类人才”。
一、基本资格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申请时原则上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
3.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科研作风,个人(含曾创办企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无涉黑涉恶行为。
4.在我县县属用人单位(其中,企业要求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为闽清县财政收入)工作,在梅缴交个人所得税或社保。
5.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外籍人才、境外人才为1年以上)、每年在梅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的劳动(聘用)合同。
二、G类人才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经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同等学历海外留学生及港澳台地区高校毕业生。
2.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才。
3.福建省青年岗位能手;八闽工匠入围者;获得福建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各职业(工种)前三名、福州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各职业(工种)第一名的选手;福州市技术能手、福州工匠、金牌工人;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人才。
4.县级医疗卫生单位中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执业医师;乡镇医疗卫生单位中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执业医师(含助理)。(只认定人才类型,政策支持按原有的卫技人才政策执行)
5.具有师范大学(不含各级各类学院)全日制师范类本科毕业生。(只认定人才类型,政策支持按原有的教育系统人才政策执行)
6.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福州市金牌导游;福州市茉莉花文艺奖第一完成人;经认定的县级农文旅产业特色人才。
7.获国家一级运动员及以上证书的运动员。
8.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创办人或主要负责人。
9.在我县区域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主要负责项目获市级及以上奖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中级社会工作师;在我县区域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社会工作师。
10.从事数字经济相关工作,入选福建省数字办遴选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领域创新企业”(“独角兽”“未来独角兽”“瞪羚”)法人和技术负责人;自主开发软件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且开发软件仍在用人单位使用,并取得实际效益的;获得二级及以上等级职业技能证书或数字经济相关领域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
11.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除第1、2、3以外的其他完成人)、二等奖(除第1、2以外的其他完成人)、三等奖(第3完成人)获得者。
12.近5年内参加省级及以上青年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铜奖(三等奖)及以上荣誉。
13.近5年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内职务发明专利不少于3项的发明人;近5年省级专利奖三等奖前2位发明人;市级专利奖优秀奖前2位发明人。
14.在我县开展闽台乡建乡创合作项目,并获得省级“闽台乡建乡创合作项目补助资金”的台湾团队负责人。
15.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交通行业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在交通运输行业工作满5年的人选。
16.从事财会相关工作,聘任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的人员。
17.经认定单位研究并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