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6月至1979年9月,福建省三明钢铁厂工人;
1979年9月至1983年8月,在福建师范大学中文系中文专业学习;
1983年8月至1984年6月,三明职业大学教师;
1984年6月至1995年6月,历任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书记员、院长办秘书、副科级助理审判员、正科级助理审判员;
1995年6月至1998年4月,任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处级审判员;
1998年4月至1998年12月,任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庭副庭长、审判员;
1998年12月至2002年5月,任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审判员;
2002年5月至2011年9月,任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审判员;
2011年9月至2011年12月,任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审判员;
2011年12月至2012年7月,任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庭庭长、执行局负责人;
2012年7月至2015年6月,任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副厅级)、执行庭庭长;
2015年6月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