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纪委车辆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09日 20:05 信息来源:闽清县纪委监委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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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机动车辆的管理,切实规范和安全使用车辆,结合本委实际,规定如下:

 

第一条  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统筹安排公务用车。

 

第二条  本委各室公务用车由用车科室事前提出,办公室负责调度。上午派车外出下午需继续使用的,用车人必须告之办公室。公务用车超出本县范围的或超过一天的,应征得分管领导同意。

 

第三条  车辆的油料供给,原则上实行IC卡加油,不再报销加油发票。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加油的,加油发票由驾驶员与乘坐人员共同签名后,方可办理有关报销手续。公里数、油耗费用等每月统计、计算一次,并张榜公布。

 

第四条  车辆维修采取定点维修。车辆维修前先填写审批单,经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准予维修。报销车辆维修费应附维修厂家的正式发票材料和机动车维修审批单,以及维修厂家的维修明细结算清单。

 

第五条  下班后和节假日车辆一律停在县委大院内,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使用公车。节假日(含双休日)车辆一律入库统一管理,锁匙交由办公室保管。

 

第六条  行车途中遇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或延长行车路线的,应事先报告并征得同意。

 

第七条  严禁驾驶员公车私用、私自出车或将车辆交由他人使用。如违反规定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车辆损坏情况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全部由驾驶员负责。造成严重后果的,除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外,予以辞退。

 

第八条  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指挥,做到工作期间不喝酒,不违章驾车,不超速行车,严禁酒后开车,确保行车安全。凡酒后开车的一律予以辞退。凡违反交通法规被交警部门处罚的,由驾驶员自付罚款,并负责办理所有的违章处罚手续,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追究责任。

 

第九条  驾驶员要爱护车辆,精心保养,要保持车辆的整洁与性能良好,严禁车辆带“病”使用。在约定出车时间前应做好检查安全、油量、机油量、水箱水量以及卫生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条  车辆调整变动、驾驶员调动,要严格办理车辆交接手续,要仔细清点、检查随车的有关证件、装备、工具及车辆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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