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对普惠小微贷款阶段性减息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时间: 2022-11-18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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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为着力保住中小微企业,稳住就业岗位,对存量和新发放普惠小微贷款,在2022年第四季度给予定向金融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让利,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财务成本。为支持相关金融机构落实阶段性让利政策,人民银行通过利率互换方式给予等额资金补偿。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利率互换协议要素
  (一) 金融机构范围。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统称16家全国性金融机构),以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民营银行(含互联网银行)等六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二) 互换本金。2022年第四季度,金融机构对存续、新发放或到期(含延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正常计息)在原贷款合同利率基础上减息1个百分点(年化)的,可按月向人民银行申请激励资金。人民银行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利率互换协议的方式提供激励资金。金融机构按月计算减息金额,人民银行按减息金额确定利率互换的互换本金。
  (三) 互换利率。利率互换期限为1个月。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固定利率为2.62%,向金融机构收取的浮动利率为法定准备金利率。
  二、 操作流程
  (一)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报送普惠小微贷款减息台账。16家全国性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总行报送普惠小微贷款减息台账,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普惠小微贷款减息台账。自2022年11月起,金融机构于每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向人民银行报送上月普惠小微贷款减息台账,列明每笔贷款发放日、到期日、本金、利率、当月减息金额等要素,文件须加盖法人公章。
  (二) 人民银行对普惠小微贷款减息台账进行备案。16家全国性金融机构报送的普惠小微贷款减息台账,由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报送的普惠小微贷款减息台账,由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深圳市中心支行负责汇总辖区内备案情况,于每月15日前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三) 签订利率互换协议。人民银行总行于每月20日左右与16家全国性金融机构签订利率互换协议。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深圳市中心支行于每月20日左右组织辖内分支机构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签订利率互换协议。
  (四) 利率互换协议清算。协议到期(如遇节假日顺延)清算,人民银行按利率互换协议与金融机构轧差交割互换收益。
  三、相关要求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制度流程,细化工作举措,落实好各项工作。
  (一)支持和引导相关金融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通过釆取直接扣减、先收后返等方式对普惠小微贷款减息,企业免申即享,切实缓解小微企业付息压力。鼓励国有商业银行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普惠小微贷款减息。落实阶段性减息政策不影响贷款合同,即不改变存量贷款原有合同,新发放贷款按市场化原则签订贷款合同。
  (二) 压实相关金融机构主体责任,督促金融机构规范业务流程,确保普惠小微贷款减息真实合规。金融机构要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2022年第四季度新发放普惠小微贷款利率应保持基本稳定,原则上不得高于前三季度水平,确保政策效果真正惠及普惠小微市场主体。2023年1月1日起,普惠小微贷款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恢复收息。金融机构对备案普惠小微贷款减息台账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激励资金发放后,有关部门将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检查监督,若发现违规问题,人民银行将收回相关激励资金,并对有关金融机构采取惩罚措施。
  (三) 强化管理,严格做好普惠小微贷款减息台账备案以及资金支持工作,确保政策取得实效。
中国人民银行
202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