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协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政策措施

来源:福银(2021)176 发布时间: 2021-09-16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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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金融支持福建乡村振兴工作,协力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现坚持目标导向,提出以下具体政策措施。到年,力争全省金融精准扶贫成果进一步巩固拓展,金融支持乡村振兴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全省涉农贷款逐年稳步增长,其中农发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全省农信系统涉农贷款增速稳步提高,多元化融资渠道加快拓宽,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持续改善,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几家抬”配套保障机制进一步健全。

一、加大乡村振兴重点区域的金融支持

(一)加大已脱贫地区的金融资源倾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鼓励金融机构在产品服务创新、信贷资源配置、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等方面对福建省已脱贫的个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予以倾斜。过渡期内,保持主要金融帮扶政策总体稳定,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应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对已脱贫的个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贷款投放稳中有升。

(二)提升省内老区苏区乡村振兴金融支持力度。银行机构对纳入全省乡村振兴重点县及欠发达老区苏区县要将在当地吸收的存款资金优先用于当地,力争总体贷存比逐步提高,倾斜信贷资源支持欠发达的老区苏区县振兴发展。鼓励金融机构用好福建红色资源,围绕省内革命遗址保护、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红色文化教育基地和干部职工培训基地建设提供融资支持;积极发展红色金融,探索“红色旅游红色文化金融”融合发展,支持老区苏区打造红色旅游文化品牌。统筹金融资源,协力支持三明市建设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龙岩市建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支持龙岩与粤港澳大湾区共建产业合作试验区。

(三)统筹推进普惠金融、绿色金融试验区改革与乡村振兴的深度融合。宁德市、龙岩市作为国家级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要积极发展普惠金融,形成广渠道、多层次、全覆盖、可持续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为普惠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探索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三明市、南平市作为省级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要系统推进、重点突破,打造具有福建特色亮点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探索符合规定条件的资源类(包括林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等)、环境权益类(包括排污权、用能权、碳排放权)资产等纳入可抵押物范畴,建立“资产”绿色融资模式,助力乡村振兴。

二、优化乡村振兴特色领域的融资服务

(四)积极融入福建特色现代农业“”工程。加大对实施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工程的金融支持力度,重点围绕茶叶、水果、蔬菜、畜禽、水产、食用菌、现代种业等特色产业,按“一行一品”设计申请门槛适度、抵押物覆盖面广、贷款利率优惠的信贷产品。鼓励各县(市、区)对本地特色农业探索建立金融机构主办行机制,针对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一村一品”专业村建设、农产品加工提升行动计划和休闲农业提升项目,提供多元化、全方位的融资服务。引导金融机构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支持农业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农产品物联信息追溯平台和农村电商综合服务平台等“智慧农业”平台建设。

(五)推动重要农产品与种业发展的差异化信贷。省内金融机构要在贷款准入、授信额度、担保方式等方面,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粮食和蔬菜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给予差异化支持;对于从事机耕、机防、机插、机收等生产服务的农村服务组织,要探索农业机具等非标抵押贷款方式,提高授信金额。对省内基础性育种研究、重点育种项目和单纯销售类型的种子企业,探索专利权、品种权等知识产权质押模式和以种子行业征信评价为基础的信贷评价体系,延长贷款期限和实行优惠的贷款利率。探索推进“公司基地农户”“制种合同保险合同”等种业信贷模式创新。

(六)引导金融支持美丽乡村建设和农业绿色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美丽乡村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偿债能力、项目建设进度、投资回报周期等,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助力农村基础设施、农田基本建设,为福建美丽乡村建设提档升级。围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秸秆综合利用、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农业绿色发展、化肥农药减量化、农村水系综合整治、国土绿化等领域,创新投融资方式支持农业农村绿色发展。

(七)做好闽台农业融合发展的综合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探索推出更多符合台胞台企农业生产经营实际需求的特色金融产品;创新信用评价模式,开展“信用园区”“信用示范企业”建设,在省内台湾农民创业园区推广“台商台胞金融信用证书”,向有贷款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台胞企业发放信用贷款,适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推动金融支持三明加强海峡两岸乡村融合发展。

三、丰富乡村振兴的金融产品体系

(八)发展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督促各相关银行业机构扎实推进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落实分片包干责任制,加强续贷展期管理,确保实现“能贷尽贷”,切实满足建档立卡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发展生产的资金需求。在有效防范风险前提下加大涉农信用贷款的投放,发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要坚持让利于民的政策导向,鼓励实施优惠利率,降低相关农户贷款利率成本。

(九)加强乡村创业就业和助学金融支持。继续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逐步落实免除反担保、贷款利率优惠相关政策要求,推广创业就业金融服务中心建设经验,打造“有政策、有机制、有队伍、有产品、有信息”的“五有”平台,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一站式受理服务,推广“青创卡”“农贷”“巧妇贷”“能人贷”等专属产品,切实满足脱贫人口、返乡青年、小微企业等主体创新创业的资金需求。在农村地区积极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帮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等,减轻困难学生经济负担、防范因学返贫。

(十)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产品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持续推广惠农贷(快农贷)、福农贷、“五福”涉农信贷产品等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色信贷产品。因地制宜推广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核心的全产业链融资模式,为上下游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免担保的融资便利。充分利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协同合作,创新“新农直通贷”产品模式,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精准的信贷、担保等服务。

(十一)探索核心企业“”的农村金融服务模式。依托各类农业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供销社等在产供销链条上处于核心地位的机构,嫁接金融服务,形成“”的金融服务模式。鼓励探索乡村振兴“揭榜挂帅”模式,激励涉农市场主体通过“金服云”等平台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融资对接。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发挥福建供销集团省级企业带动作用,积极发展供应链金融,探索改建组建专业性为农服务企业,做好助农增信贷款服务工作。

(十二)推进农业保险服务创新。用好用足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政策,稳定巩固水稻种植、森林综合保险等覆盖率,逐步扩大养殖业保险覆盖面。有效实施过渡期脱贫人口产业帮扶、农村住房、特色农业、烟叶种植等地方特色农业保险。鼓励发展渔民互助保险等多种形式的渔业保险,积极拓宽水产养殖设施保险覆盖面,不断完善台风指数、低温气象指数、水产品价格指数等保险。鼓励支持各地以区域资源禀赋和产业比较优势为基础,创新开发农业保险产品。推进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以农业保险撬动信贷资金向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代表的优质农业产业适度倾斜流动。加大对保险机构农业保险产品备案审核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商业性农业保险产品,探索开展“农业保险”。强化保险机构风险防范的主体责任,督促保险机构严格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

(十三)拓宽涉农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乡村振兴票据,鼓励优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到银行间市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相关创新产品等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乡村振兴领域。加强对涉农企业上市挂牌的服务和指导,推动符合条件的优质涉农企业上市挂牌。支持涉农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并购重组、再融资。支持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市场主体设立或参与市场化运作的脱贫地区产业投资基金,通过注资、入股等方式支持脱贫地区发展。

四、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能力

(十四)健全优化金融服务网络。鼓励各银行业机构探索设立乡村振兴特色专营机构,合理布局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站、创业就业服务中心、“福农驿站”、惠农站等乡村辅助机构体系,推广乡村流动金融服务队伍,持续完善乡、村两级金融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乡镇网点、行政村基础金融服务覆盖面。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引导金融机构开发线上服务平台或移动运用程序,推进全流程数字化的移动展业,支持涉农主体通过线上渠道自主获得金融服务,破解农村偏远地区网点布局难题。推动涉农银行营业网点为农村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便利化服务。依托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站,全力打造“线上平台一键发放线下服务点一卡通取”模式,助力财政惠民惠农资金高效直达。

(十五)组织开展金融科技赋能乡村振兴示范工程。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交流,围绕农村居民金融服务普惠化、农业供应链金融服务供给、农村金融与民生系统互通、农村金融科技支撑等开展金融科技赋能乡村振兴示范工程。运用科技手段提升农村金融承载能力和农民金融服务可得性,相关优秀项目将优先被推荐参评福建省“金融创新”项目评选。创新金融对接科技特派员工作机制,构建“科特派金融助理多社融合”模式,推动“融智、融技、融资”的有机结合,以金融力量引导科技人才和要素向乡村振兴领域聚集。

(十六)加强涉农主体信息共享与平台建设。推动金融科技与政务平台融合,运用大数据、信息化等科技手段,聚合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税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公安司法等部门和电力、税务、电信运营商等信息,为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提供大数据支撑。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发布制度,依托福建省“金服云”信息平台,开设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区,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定期发布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设立“三农”快服贷产品,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优惠利率贷款。

(十七)支持拓宽农村资产要素抵质押范围。积极探索金融助推乡村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有效路径,因地制宜创新多元化抵质押融资模式,稳步拓宽温室大棚设施、农机具、海洋渔业设备、林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等抵质押物范围,探索推进集体资产股份融资试点工作。鼓励金融机构依托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开展登记查询,创新开展农业设施装备、农村资产经营权、农产品收益权、仓单、应收账款等抵质押业务,充分发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效力。

五、完善乡村振兴的基础金融服务

(十八)逐步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持续开展脱贫地区信用户、信用村评定和创建,确保信用政策不变、服务力度不减。深入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共建、标准共认、成果共享”原则,开展以“金融信用村、乡镇、县”为核心的区域信用创建和以地方特色产业为主体的行业信用创建工作。支持市县构建域内共享的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快区块链技术在征信领域的试点应用,推进武平县林业金融区块链融资服务平台建设。逐步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信用信息采集范畴,力争在年末前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

(十九)持续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加快移动支付县域受理环境建设,提高县域移动支付覆盖率。持续巩固银行卡助农服务村级行政区覆盖面,构建“布设支付结算终端设施为主、常态化上门服务补足”模式,鼓励金融机构采取流动服务、上门服务、远程视频等安全合规的方式主动对接农村特定群体或服务点空白村的基础支付服务需求。引导金融机构为“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参与企业、信息进村入户工程益农信息社提供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鼓励省内银行机构联合福建银联发行“乡村振兴主题卡”,丰富乡村振兴卡权益。

(二十)加强农村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合运用全省农村实用技术远程培训平台,打造《农村普惠金融系列课程》。加强乡村金融教育基地建设,组建讲师团,加大农村金融知识普及力度。推动农村普惠金融指标体系建设与评估工作,开展基于农村主体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工作成效问卷调查、农村金融素养问卷调查。统筹规划集中性和常态化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加大线上与线下教学模式的融合力度。持续畅通金融消费者维权渠道,构建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进一步扩大县域调解组织覆盖面,强化乡村地区调解服务。

六、强化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配套保障

(二十一)合规运用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稳妥落实扶贫再贷款合规展期操作,年及以前发放的扶贫再贷款可按规定展期,最长借用至年,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积极发挥普惠性再贷款再贴现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导向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支持。对注册地在全省乡村振兴重点县及欠发达老区苏区县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合规条件下优先给予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支持。继续贯彻落实好相关准备金优惠政策,强化农行县级三农金融事业部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政策的正向激励作用,切实加大对“三农”尤其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资金投入。

(二十二)开展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坚持分层分组原则,认真做好福建省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工作的年度考核评估,引导金融机构将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全省乡村振兴领域。加强评估结果应用,相关评估结果将在政府部门之间通报共享,作为货币政策工具运用、综合评价、监管评级、现场检查、财政与产业政策制定等的参考依据;对列入“优秀档”金融机构予以通报表扬,授予“福建省乡村振兴金融服务星级机构”,并抄告其总行;对列入“勉励档”金融机构开展通报约谈和现场督导,推动其整改提升。

(二十三)强化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政策激励。发挥好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的信用把关作用,推动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转贷款用于支持乡村振兴。鼓励探索建设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示范村,实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等政策。支持县(市)开展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试点,通过财政奖补资金与绩效考评结果挂钩,每年评选个县(市)分别给予万元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为农户、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用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按照国家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继续实施免收省级再担保费政策。

(二十四)营造健康稳定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适度提高涉农贷款风险容忍度,涉农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个百分点(含)以内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价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加强涉农贷款风险防控,及时处置现有不良贷款资产,提高农村金融风险预警能力建设。持续做好大额贷款变动和风险排查监测,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坚定发展乡村普惠金融。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按规定实施存款保险优惠费率政策,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发展。瞄准县域和重点群体,加大存款保险宣传,提高公众存款保险认知度,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二十五)健全农业融资担保和风险分担机制。加快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向全省覆盖,鼓励还未成立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县(市、区)从乡村振兴试点示范省市补助和县级自筹资金中安排注册资本金,成立担保机构,对乡村振兴试点示范特色乡(镇)和试点村给予重点支持。加快形成县级政府、合作银行、农业融资担保等三方风险共担的业务模式,放大农业融资担保倍数、降低农业融资担保费率。用好省级政策性优惠贷款风险分担资金池政策,对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增信服务的融资担保机构,按不超过年度新增贷款担保额的‰和‰分别给予业务风险补偿。继续发挥好福建省中小微企业系列纾困专项资金贷款的作用,倾斜支持乡村振兴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十六加强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工作组织督导。加强工作组织协调和进展情况督导,压实各级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的工作责任。加强先进经验与典型模式的宣传推广,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开展涉农贷款统计数据核查检查,夯实涉农贷款、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金融精准扶贫贷款、农林牧渔业贷款等相关统计数据质量。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