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认定

城乡特困人员一般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概述

        特困人员生活困难、无依无靠、无人照料,是困难群众中最困难、最脆弱的群体。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确保特困人员认定准确,实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相关政策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42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特困人员认定方法。

申请对象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 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享受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应当是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不含听力、语言残疾)的,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可视为无劳动能力。个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或因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可视为无生活来源。查找不到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可视为无法定义务人;法定义务人及其配偶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无劳动能力的,可视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享受补贴(待遇)

认定为特困人员后,可享受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

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0%确定。

照料护理标准应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原则上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参照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全自理的不低于10%,半护理的不低于25%,全护理的不低于40%。对机构集中供养的,应适当提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幅度原则上不低于20%。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申请说明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开始申请

申请材料

1、《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2、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要求:复印件    份数:份数:复印件份数1份)

3、申请人社保卡

(要求:复印件    份数:份数:复印件份数1份)

4、二代残疾证

(要求:复印件    份数:份数:复印件份数1份)

5、社会救助申请表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办理流程

一、线下办理

1、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

2、受理:由乡镇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受理,依据福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平台所列材料列表,逐条对照每一个材料的受理标准与填报须知,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温馨提示:材料齐全出具《受理承诺单》,材料不齐全出具《缺件告知单》;不符合条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由镇(乡、街道)级社会事务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4、决定:由便民服务中心主任审定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作出决定 。

二、线上办理

扫描二维码,点击“在线申报”,根据系统提示上传材料。

 

流程图

 

办理时限

受理后4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1、窗口领取
2、邮递送达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6月1日到9月30日)调整为下午:15:00-18:00) 

办理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塔庄镇塔庄街92号塔庄镇便民服务中心服务派出所服务大厅1号综合窗口

办理依据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 〔2016〕178号)、《福建省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42号)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 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享受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应当是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不含听力、语言残疾)的,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可视为无劳动能力。个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或因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可视为无生活来源。查找不到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可视为无法定义务人;法定义务人及其配偶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无劳动能力的,可视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常见问题

1、办理“特困人员认定”是否收费?
        办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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