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登记注册(县级权限)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公司变更登记注册(县级权限)

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

事项类型

即办件

办理条件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办理条件依据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二十条 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 (二)主体类型;(三)经营范围;(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列事项:(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规范登记行为,指导地方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职责。 各级登记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执行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政策文件和规范要求,使用统一的登记材料、文书格式,以及省级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系统,优化登记办理流程,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登记管理服务。 第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的登记管理由省级登记机关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由地市级以上地方登记机关负责。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登记管辖作出统一规定;上级登记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法将部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交由下级登记机关承担,或者承担下级登记机关的部分登记管理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特殊环节

申请材料

经营范围变更

名称变更

住所变更

法定代表人变更

注册资本变更

股东变更

股东变更(因股东合并(分立)发生变化)

公司类型变更

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变更

登记股东或股份公司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变更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备注:1.原件 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2.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备注:原件,由全体股东签字及加盖公章确认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3.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备注:原件,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4.法定代表人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备注:可以电子证照库调取的由证照库调取,调取不到的需要提交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5.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备注:可以感知的由电子证照库下载,感知不到的收取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0份

6.减少注册资本公告报纸样张

  备注:原件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7.住所使用文件

  备注:原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8.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

  备注:双方签字确认,企业加盖公章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9.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备注:说明内容完整,全体股东签字加盖公章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10.营业执照正、副本

  备注:原件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11.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备注:可以电子证照库调取的由证照库调取,调取不到的需要提交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0份

12.合并(分立)的决议或决定

  备注:原件,由全体股东签字及加盖公章确认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13.合并协议

  备注:合并双方签字,加盖公章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14.合并的提交合并协议复印件;分立的提交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备注:原件的复印件  要求:复印件  ;份数:复印件份数1份

15.合并(分立)公告报纸样张

  备注:原件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16.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公司设立证明或存续公司变更证明

  备注:原件的复印件  要求:复印件  ;份数:复印件份数1份

17.合并(分立)后,新设或存续的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备注:可以电子证照库调取的由证照库调取,调取不到的需要提交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0份

18.合并(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备注:可以感知的由电子证照库下载,感知不到的收取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0份

19.合并(分立)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备注:说明内容完整,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20.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备注:可以电子证照库调取的由证照库调取,调取不到的需要提交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0份

21.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备注:原件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22.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

  备注:可以电子证照库调取的由证照库调取,调取不到的需要提交原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2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备注:原件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24.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及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

  备注:原件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25.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

  备注:原件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办理流程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办理时限
申请与受理 受理 王见明、江烨玲、徐珊、黄韵清 当场
决定(含制证与送达) 决定 刘锦山 1工作日

法定时限

受理后6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即办

承诺时限说明

受理单位

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费标准及依据

联系电话

0591-62300879

投诉电话

0591-12345

办公时间和地址

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服务时间全年统一)
地址:闽清县梅城镇溪滨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企业登记类21-23号窗口

乘车路线

11路公交车至政务中心站

事项跑趟次数

网上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0次
窗口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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