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登记注册(省级权限)办事指南

办理条件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

办理条件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公司住所。”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

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二)主体类型;(三)经营范围;(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列事项:(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姓名、住所、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统一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规范登记行为,指导地方登记机关依法有序开展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职责。 各级登记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执行全国统一的登记管理政策文件和规范要求,使用统一的登记材料、文书格式,以及省级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系统,优化登记办理流程,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登记管理服务。

第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权或者股份的公司的登记管理由省级登记机关负责;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由地市级以上地方登记机关负责。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登记管辖作出统一规定;上级登记机关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法将部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交由下级登记机关承担,或者承担下级登记机关的部分登记管理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2.公司章程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0份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5.住所使用文件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6.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0份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2.公司章程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0份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5.住所使用文件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6.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0份

7.验资证明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9.财产权转移证明文件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2.公司章程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0份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5.住所使用文件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6.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0份

7.验资证明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9.合并(分立)的决议或决定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10.合并协议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11.合并(分立)公告报纸样张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12.合并(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0份

13.合并(分立)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14.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或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

  要求:复印件  ;份数:复印件份数1份

15.财产权转移证明文件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2.公司章程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0份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5.住所使用文件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6.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0份

7.合并(分立)的决议或决定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8.合并协议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9.合并(分立)公告报纸样张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10.合并(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0份

11.合并(分立)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12.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或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

  要求:复印件  ;份数:复印件份数1份

 

材料说明 

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白色纸张。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申请人通过电子化登记系统上传的手写签名申请材料图片或影像(印)件,在登记机关审核后,需将纸质资料送达登记注册窗口存档。电子化存档能够满足档案管理要求的,登记机关可以免除申请人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6.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7.提交住所使用的相关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或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8.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9.管辖地登记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已共享身份认证信息、清税信息或电子证照等数据信息,且可以在线核验、存档的,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10.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公司分公司、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在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实施后,未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在2024年12月31日前的过渡期内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注销登记时,继续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中有关变更、备案、注销的文书和材料规范要求办理。

办理流程 

环节 步骤 办理人 办理时限
申请与受理 受理 注册官 1工作日
决定(含制证与送达) 决定 注册官 1工作日
决定(含制证与送达) 送达 注册官及助理 1工作日
 

法定时限 

受理后6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即办

承诺时限说明 

 不包含发证时间 

受理单位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费标准及依据 

联系电话

 0591-87760773

投诉电话

 0591-87874513、0591-87800670

办公时间和地址

 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0月1日—5月31日14:30-17:30,6月1日—9月30日15:00-18:00),节假日除外。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358号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五四路办公区(原福建省工商局)一楼政务服务中心2号-4号窗口

乘车路线

乘坐17路、52路、62路、65路、72路、75路、117路、128路、129路、132路至省体育中心站下车或乘坐108路至省跳水游泳馆站下车

事项跑趟次数

网上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0次
窗口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0次

常见问题

公司设立登记时是否需要提交章程原件?
需要提交章程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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