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定期注册成功后,可领取贴有注册结论的教师资格证,并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概述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健全教师管理体制,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重要举措。目的是通过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对教师进行管理,督促教师不断学习,提高教学能力,激发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保持良好师德设立的,并且只针对于公立学校在编老师适用,其他考取教师资格证的考生不适用。

相关政策: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规则(试行)>的通知》(闽教师〔2017〕64号)执行。

 

享受待遇

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定期注册成功后,可领取贴有注册结论的教师资格证,并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注册对象

(一)县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专,各中小学、直属校(园)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在岗教师;

(二)招聘的新教师(含编外合同教师)及参加学校学科富余分流期满复职,现已达到规定的首次注册合格条件的在岗人员,可以申请注册。

列入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范围对象的人员,均须按时申请定期注册;初次聘用为教师的,应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18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在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当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应注册至退休年度。

注册权限

教师资格注册须由本人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申请,经所在单位确认后,报县教育局初审注册。为顺利平稳开展注册工作,请没有确认点账号的单位在网报前联系县教育局人事科,以申请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定期注册确认用户管理账号。

注册程序及时间

(一)网上申报

定期注册实行网上同步申请。申请人根据单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进行网上定期注册申请。申请人应认真阅读中国教师资格网网上申报操作提示信息,按照网上申报流程和提示,真实、准确地填写个人申报信息。申请人网上申报结束后,建议再次重新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查看申报是否成功以及确认个人申报信息是否准确。

(二)提交材料和现场确认

1.提交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按序提交下列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3)单位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聘用证书)复印件;

(4)任教单位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任教单位出具的5年各年度考核、教学工作量证明及最近一次聘期考核结果;

(6)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复印件;

(7)进修、培训、挂职、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的注册人员须提交经所在单位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相应证明材料。

其中,中小学教师申请首次注册的,只需提交上述(1)(2)(3)(4)项的材料及上一学年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证明。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的,除提交上述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暂缓情形消失或者情况改正的证明。

2.现场确认。申请人经网上申报成功后,按照上述顺序要求提交所需材料并整理装袋,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提交申请确认注册。单位负责确认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登录确认用户管理账户对申请人填报信息进行核对确认,并给出确认意见及完善其他确认信息;对符合注册对象但逾期未申请注册的人员,单位应主动填报“福州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注册未申报人员花名册”(附件2);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本校所有申报人员的纸质材料和相关表格(含电子文档)报送县教育局初审。

(三)县局初审

县教育局在规定时间内对本辖区内所有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注册结论建议(即注册合格、暂缓注册和注册不合格),初审注册结论建议在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可根据注册建议给出初审注册结论。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县教育局依法组织调查,并依据调查情况给出初审注册结论。

(四)市局复核

(五)省厅终审

(六)注册贴申领时间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因特殊情况中国教师资格网需要维护关网时间外,中国教师资格网将在以上时间段面向定期注册申请人和定期注册机构开放。以上时间设置如因系统规划需要临时调整产生变化的,各环节具体落实的时间则以县教育局另行通知的时间为准。县教育局会按时组织开展有关单位定期注册工作,并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布有关信息。

(七)注册结论

县教育局负责在本级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相关信息,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应相应填写注册结论后,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县教育局归档保存。

注册条件

(一)满足下列条件的,首次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其他在岗教师注册前需在岗一年(含)以上且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4.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二)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所要求的职业道德考核标准,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注册有效期内各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且最近一次聘期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4.注册有效期内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培训学时(或规定的等量学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每5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6个月;

5.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注册。

1.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规定的培训学时或教学工作量;

2.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但经所在用人单位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挂职、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的除外;

3.定期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按规定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4.最近一次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5.受党政纪处分未解除的。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注册有效期内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五)对“低段高聘”、“高段低聘”、“科证不一”、“一人多证”、“无资格证”等情况的人员,按如下办法注册。

1.对“低段高聘”的,即持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包括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在其他学段或其他岗位任教的),首次注册时可先给予注册合格结论,并限期取得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首次注册后再进行定期注册时,仍持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的,注册不合格;

2.对“高段低聘”的,即持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给予注册;

3.对“科证不一”的,即现任教学科(专业)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的任教学科(专业)不一致的,可给予注册,但应注明实际任教学科(专业);

4.对“一人多证”的,即持多本证书的,申请人可根据本单位发展需要,结合本人意愿,选择与现任教岗位相一致(相近)的一本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5.对“无资格证”的,即没有任何教师资格证书的,注册机构需将其个人信息录入信息系统,给出“无教师资格”结论。并要求限期取得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否则,不得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持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书在中等职业学校任教或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在普通高中学校任教的,给予注册。

注册结果运用

(一)首次注册和定期注册合格者,可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二)暂缓注册者,原则上给予一年过渡期,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过渡期内,可以继续聘用在原岗位工作,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不得评优评先。过渡期满重新注册合格的,其职称聘任年限应扣除暂缓注册年限,从注册之日起顺延计算;过渡期满仍未达到定期注册条件的,由教师资格证书颁发机构收回教师资格证,并责令用人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

(三)注册不合格或无故逾期不注册且经责令仍不注册的人员,不得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其他事项

(一)有关政策文件依据

我县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要求按《关于定期注册结论体现形式及注册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资字〔2014〕13号)、《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教资字〔2016〕2号)、《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规则(试行)的通知》(闽教师〔2017〕64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通知》(闽教师〔2017〕75号)等文件执行。

(二)严肃纪律

在实际注册操作过程中,对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个人、对未如期如实为定期注册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的单位、对不符合教师注册条件者给予定期注册的或对符合教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的单位,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确保注册工作的公平性和权威性。

(三)经费保障

定期注册工作不向教师和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四)联系方式

闽清县教育局人事科:2233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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