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你好,
|
注销
登录
|
注册
国务院
省政府
市政府
首页
政务公开
领导之窗
公告公示
财政资金
规划计划
政府信息公开
解读回应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在线访谈
网上调查
意见征集
走进闽清
热门搜索:
三坊七巷消防救援站
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
首页
>
互动交流
>
互动交流知识库
>
经营纳税
企业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来源:闽清县
发布时间: 2024-11-04 09:31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相关文档
附件下载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