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维修方案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或异议人数未超过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3以上的业主或占总人数1/3以上的业主,施工前提交维修资金使用申请的,首次划转所申请维修资金的30%,待竣工验收且进行工程决算审核后依据工程决算书或工程造价审核报告划转余款。提交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前已施工完毕通过验收的项目,可一次性全额划转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