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已满或者保修期未满但保修责任主体不存在;(二)维修项目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三)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