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许可(县级权限)核发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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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商品房预售许可(县级权限)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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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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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受理后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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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受理后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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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说明 |
受理0个工作日;现场勘察1个工作日;审查1个工作日;决定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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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在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帐户。 (五)白蚂蚁防治合同、备案表已取得。 (六)已办理了楼盘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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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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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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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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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和地址 |
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服务时间全年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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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
11路公交车至政务中心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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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22372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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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服务热线:0591-12345;部门效能监督电话:0591-22332148; 县政务服务中心效能监督电话0591-22353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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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性质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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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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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依据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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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预售广告中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文号。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 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福建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闽建房函〔2005〕88号)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商品房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达到总层数的五分之一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配套公共设施清单、公共建筑、公共部位的产权归属及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位置及面积等内容; (五)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绘制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分户面积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对房地产项目的形象进度的审查,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二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察看,做好录像、照相等形象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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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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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跑趟次数 |
网上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0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