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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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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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位 |
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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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受理后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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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受理后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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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说明 |
受理0.5个工作日;审查2个工作日;决定2.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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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备注: (1)已办理过预售许可证的项目,通过首次登记后停止办理预售许可变更手续,涉及现房销售范围变更的,加收首次登记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及预售许可证原件办理现售备案手续。 (2)收件时须核对营业执照原件及有效期。 (3)若原系拆迁安置房现转为商品房销售的,须提供土地部门出具的土地取得方式为“出让地”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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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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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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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和地址 |
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服务时间全年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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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路线 |
11路公交车至政务中心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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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91-22372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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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服务热线:0591-12345;部门效能监督电话:0591-22332148; 县政务服务中心效能监督电话0591-22353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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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性质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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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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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依据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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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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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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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跑趟次数 |
网上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1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