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办事指南

来源:闽清县住建局 发布时间: 2024-11-01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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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办事指南

 

 

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

 

受理单位

闽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时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受理后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说明

受理0.5个工作日;审查2个工作日;决定2.5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备注: 1)已办理过预售许可证的项目,通过首次登记后停止办理预售许可变更手续,涉及现房销售范围变更的,加收首次登记变更通知书复印件及预售许可证原件办理现售备案手续。 (2)收件时须核对营业执照原件及有效期。 (3)若原系拆迁安置房现转为商品房销售的,须提供土地部门出具的土地取得方式为“出让地”的材料。

申请材料

1.商品房现售申请表

  备注:申请表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表格与电子数据的内容完全一致。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

2.首次登记通知书

  备注: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加盖企业公章。   要求:复印件;  份数:复印件份数1

3.营业执照

  备注:提供原件用于核对,该材料已纳入全省办事免提交证照清单,凡是可通过电子证照系统调用的证照,不再收取申请人纸质材料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0

4.现售方案

  备注:现售方案应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经营性或非经营性配套公共设施清单、公共建筑、公共部位以及物业用房的产权归属、位置、面积和套数(间数)内容及其平面示意图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

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备注:备注:该材料已纳入全省办事免提交证照清单,凡是可通过电子证照系统调用的证照,不再收取申请人纸质材料。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0

6.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备注:该证照已列入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备注:该证照已列入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0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备注:该证照已列入不再重复提交证照清单,申请人可不再提交纸质证照(无法调用到电子证照的除外)。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

9.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

  要求:复印件;  份数:复印件份数1

10.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要求:复印件;  份数:复印件份数1

11.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材料,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的材料

  要求:原件或复印件;  份数: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1

12.经备案的房产测绘成果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

13.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已设定抵押权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现售的书面材料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

14.属于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应提供拆迁安置已经落实的书面材料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

15.工程形象进度照片

  要求:原件或复印件;  份数: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1

16.住宅质量保证书(样本一份)原件(加盖企业章)

  要求:原件或复印件;  份数: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1

17.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情况材料(原件)

  要求:原件或复印件;  份数: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1

18.经规划部门核准的商品房总平面图

  要求:原件或复印件;  份数: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1

19.拟售商品房的房屋面积实测成果材料

  要求:原件或复印件;  份数: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1

20.现售商品房楼盘表

  备注:提交的楼盘表应一房一价,包含每套房屋的房号、面积、单价及总价、用途,还需附数据包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0

21.房屋坐落材料及附图

  备注: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坐落材料及附图,社区配套用房协议审核报批表及社区配套用房合同   要求:原件或复印件;  份数: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1

22.抵押权人同意现售的书面材料(设有抵押的,原件)

  要求:原件或复印件;  份数:原件份数1,,复印件份数1

23.申请单位委托书(经办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核验)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1

24.物业项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备案表

  要求:复印件;  份数:复印件份数1

2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份数0

26.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一份)原件(加盖企业章)

  要求:复印件;  份数:复印件份数1

 

办理流程

环节

步骤

办理时限

申请与受理

受理

0.5工作日

审查

审查

2工作日

决定(含制证与送达)

决定

2.5工作日

 

办公时间和地址

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服务时间全年统一)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梅城镇溪滨路1号县政务服务中心4楼46-50号窗口

乘车路线

11路公交车至政务中心站

联系电话

0591-22372139

投诉电话

服务热线:0591-12345;部门效能监督电话:0591-22332148; 县政务服务中心效能监督电话0591-22353636

事项性质

其他行政权力

事项类型

承诺件

办理条件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88号)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设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特殊环节

事项跑趟次数

网上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1次
窗口申请最多去窗口次数不超过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