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梅溪镇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和证明事项目录 | ||||
序号 | 责任部门 | 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 |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
1 | 梅溪镇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家庭成员身份证 | [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口发(2008)22号) 三、(一)特别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特别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2 | 梅溪镇 | 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 | 身份证(含子女) | 1.[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卫家庭〔2014〕68号)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一方或双方为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一方或双方曾经生育子女或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 3.现存一个子女或农村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2.[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将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的通知》(闽卫家庭〔2015〕48号) |
结婚证/离婚证 | ||||
3 | 梅溪镇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夫妻身份证; | [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以前,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领取不低于一千元的奖励费,并享受相关的优待与奖励。 |
授权委托书 | ||||
4 | 梅溪镇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紧急救助 | 独生子女父母的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结婚证/离婚证 | 1.[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口发(2008)22号) 三、(一)特别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特别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3〕79 号) 一、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 (二)实施紧急救助。独生子女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家庭主要成员死亡或伤残的,由各级人口福利基金会(生育关怀基金等)或当地政府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给予一次性紧急救助。紧急救助对象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救助资金由所在单位承担。 |
5 | 梅溪镇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补助 | 身份证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福建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行动方案的通知》(闽人口发〔2012〕83号) 二、救助对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即符合经县级(含)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专家鉴定组鉴定为三级(含)以上手术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的患者 |
闽清县雄江镇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和证明事项目录 | ||||
序号 | 梅溪镇 | 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 |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
1 | 梅溪镇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家庭成员身份证 | [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口发(2008)22号) 三、(一)特别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特别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2 | 梅溪镇 | 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 | 身份证(含子女) | 1.[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卫家庭〔2014〕68号)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一方或双方为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一方或双方曾经生育子女或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 3.现存一个子女或农村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2.[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将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的通知》(闽卫家庭〔2015〕48号) |
结婚证/离婚证 | ||||
3 | 梅溪镇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夫妻身份证; | [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以前,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领取不低于一千元的奖励费,并享受相关的优待与奖励。 |
授权委托书 | ||||
4 | 梅溪镇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紧急救助 | 独生子女父母的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结婚证/离婚证 | 1.[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口发(2008)22号) 三、(一)特别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特别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3〕79 号) 一、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 (二)实施紧急救助。独生子女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家庭主要成员死亡或伤残的,由各级人口福利基金会(生育关怀基金等)或当地政府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给予一次性紧急救助。紧急救助对象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救助资金由所在单位承担。 |
5 | 梅溪镇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补助 | 身份证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福建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行动方案的通知》(闽人口发〔2012〕83号) 二、救助对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即符合经县级(含)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专家鉴定组鉴定为三级(含)以上手术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的患者 |
6 | 梅溪镇 | 计划生育证明 | 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 | [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闽卫指导函〔2017〕688号 一、计划生育证明的证明事项。计划生育证明的证明事项包括当事人的生育情况、生育行为是否违反生育政策、违反计划生育的处理情况等 四、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程序 计划生育证明一般由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办开具,确有需要的依群众申请可由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开具。省内管理对象按“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出具证明,跨省管理对象由户籍地出具证明。 |
7 | 梅溪镇 | 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审批 | 身份证;离婚证;死亡证明 | [法规]《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八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不得人工终止妊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四)离异、丧偶等需要终止妊娠的。 有前款第有第(四)项情形的,应当提供离婚证明、配偶死亡证明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同意终止妊娠证明。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管理的通知》(闽人口发〔2010〕55号)一、孕14周以上的妇女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或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因离异、丧偶要求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填写《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表》(见附件),由乡镇(街道)人口计生管理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经施术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施术。《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表》一式2份,分别由乡镇(街道)人口计生管理部门、施术单位留存。 二、孕14周以上的妇女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因医学需要要求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由产前诊断技术机构出具不宜继续妊娠的医学诊断证明,并经施术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施术。 |
8 | 梅溪镇 | 再生育服务证办理 | 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 |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的通知》(闽卫政法函〔2016〕213号) (二)规范第三孩审批办理。精简和规范程序,对符合第三孩生育政策申请的对象,要提供一站式服务。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第三孩生育许可,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行制定,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
9 | 梅溪镇 | 一、二孩生育登记案 | 身份证;结婚证 |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的通知(闽卫政法函〔2016〕213号) 一、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 (一)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孕前至生育后三个月内均可持身份证、户口簿(流动人口可不提供户口簿)、结婚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自主安排生育。 |
10 | 梅溪镇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_新证 | 身份证 | 1.[规范性文件]《福建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闽计生委〔2003〕39号 ) 二、户籍在本省或者婚嫁并常住本省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之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前款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妇双方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十四周岁前死亡的; (二)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三)再婚夫妇,一方再婚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2.[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前计划生育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闽卫家庭发明电〔2015〕388号) 三、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暂停办理放弃再生育奖励,对新增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停止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11 | 梅溪镇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_遗失补发 | 身份证 |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闽计生委〔2003〕39号 ) 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生毁坏或者丢失的,经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注销旧证,补办新证。 |
12 | 梅溪镇 | 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 身份证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保〔2019〕121号) 第三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
13 | 梅溪镇 | 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 身份证 |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保〔2019〕121号) 第三条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原则上其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因实施危房改造、灾后倒损房屋恢复重建、易地搬迁造成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家庭和个人、特困人员;因生活不能自理集中供养或因病住院照料护理需求,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人员;因生活成本增加,导致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和个人。 |
14 | 梅溪镇 | 特困人员认定 | 身份证 |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 〔2016〕178号)、《福建省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42号)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 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享受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应当是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不含听力、语言残疾)的,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可视为无劳动能力。个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或因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可视为无生活来源。查找不到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可视为无法定义务人;法定义务人及其配偶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无劳动能力的,可视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
15 | 梅溪镇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 身份证 |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 第四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
16 | 梅溪镇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 身份证 | 《福建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意见》(闽民童〔2019〕131号)父母双方不能完全履行抚养和监护责任及义务,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一)父母双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失踪的;(二)父母一方重残、重病,另一方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三)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四)父母一方失踪、失联,另一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重病:根据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公布的大病、地方病病种确定。 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指根据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被依法押送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强制隔离戒毒:指被司法或公安部门强制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死亡: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
17 | 梅溪镇 | 孤儿对象认定 | 身份证 | 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 二、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材料,提出核定、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
18 | 梅溪镇 | 申请办理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 | 身份证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8]18号) |
第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 ||||
19 | 梅溪镇 | 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身份证 |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社[2019]5号)具有我省户籍,属于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 |
20 | 梅溪镇 | 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身份证 |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社[2019]6号)第二条补贴对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补贴对象: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逐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的时间。 |
21 | 梅溪镇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变更 | 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 1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未查询到法律文号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需要变更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应当报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投入经营使用的,或者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使用功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 |
22 | 梅溪镇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延期 | 身份证;营业执照 | 1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未查询到法律文号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 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又未申请延期的,原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动失效。 |
23 | 梅溪镇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 | [法律]《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 号) |
24 | 梅溪镇 | 农村村民个人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审批 | 申请人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 |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189号) 第十一条 村民建房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 (二)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三)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四)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五)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六)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七)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批准回原村庄定居的港、澳、台胞和华侨需要建设住宅的,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
25 | 梅溪镇 | 农村村民集中在村庄、集镇规划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审批 | 申请人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 |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189号) 第四条 村民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在原宅基地上改建或扩建、异地新建;集中建房是指镇乡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集中建设自住住宅的活动,包括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一旧村改造等方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村民向中心村、集镇或小城镇集聚,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 (一)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集中建设住宅的; (二)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新建住宅的; (三)灾后集中统一建设的; (四)实施造福工程、地质灾害搬迁统一建设的。 |
26 | 梅溪镇 |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林地调整备案 | 身份证 | [法规]《福建省森林条例》(2001年9月2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1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林地的,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不得擅自解除或者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调整林地的,应当拟定调整方案,签订林木补偿协议,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